一、保障人群
1、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3、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
二、申请条件
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递交申请;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递交申请同时需提供单位证明;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一)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涞源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下,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1.2-1.5 倍的家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区范围内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廉租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涞源县户籍地为不包括城区办的其他乡镇户籍;2、涞源县外的户籍)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入1.5倍;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其他条件
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如有车辆,其购置价(以购车发票为准,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以新车裸车购置价为准)应在5万元以下(含)。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家庭须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自有房屋的须提交产权证书复印件(需校验原件),租住房屋的须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